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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的动态形成机制

发布时间:2019/11/08 保险 浏览:392

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建议对评估利率进行年度调整以保证评估利率的时效性;同时设置0.25%~0.5%的调整阈值,当新的评估利率变动幅度不超过阈值时,则避免对评估利率的频繁调整以降低监管成本;当需要调整时,可以以0.25%的最小幅度进行调整。敬请阅读。

2019年8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业动态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的初步建立,这对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市场化审慎评估,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市场化,防范人身险市场利差损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促进人身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从《通知》目前的具体内容来看,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主要应在参考利率的选取、调整频率与调整方法、不同险种评估利率的确定等方面作出更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建立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动态形成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通知》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了以行业为依托的评估利率定期调整机制,通过支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形成相关建议供监管部门决策参考;二是确立了以市场利率和行业投资收益率为基础的评估利率确定机制;三是对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产品的评估利率上限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分红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在当前人身保险业费率市场化和低利率的环境下,建立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动态形成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人身保险业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尚不成熟。2013年以来,按照“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三步走的改革路线图,我国人身保险产品的定价权被逐步放宽。2013年,监管部门放宽了普通型人身险预定利率,2015年进一步放开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取消了万能保险不超过2.5%的最低保证利率限制。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性、风险程度自主确定。同时对准备金评估利率的上限也进行了上调,2013年以后的普通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为3.5%,分红型保险为2.5%;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上限为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2016年进一步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上述规定一直实施至今。加之目前的行业实践中定价的预定利率一般是采用准备金评估利率的上限,即普通寿险产品为3.5%、分红型产品为2.5%,对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年金产品,预定利率可达4.025%(即3.5%的1.15倍)。因此,人身保险产品费率形成并未真正市场化,通过改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建立动态的、市场化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对于促进费率形成的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低利率环境可能导致利差损风险再现。过去数十年间,受全球经济金融环境波动以及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国际和国内的利率水平都持续走低。我国当前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受到经济下行的影响,利率或将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低利率环境已经成为保险业面临的重要挑战。在长期低利率的环境下,寿险公司可能会面临利差损,严重时利差损问题将会导致寿险公司破产,并有可能进一步造成行业系统性风险。这在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和我国均有先例。

为了化解上世纪90年代利差损危机的影响,1999年6月至2013年8月,我国人身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一直为2.5%,定价相对谨慎,同期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收益率也保持在较高水平,基本上都在2.5%以上,也明显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但在2013年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利率放宽以后,尤其是在2015年至2017年间,利率下行趋势明显,10年期国债收益率低于普通型人身保险3.5%的预定利率,这可能会造成潜在的利差损风险。近年来,尤其是在2019年年初“开门红”期间,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做大保费规模而大量销售预定利率超过4%的年金产品,带来潜在的利差损风险。2019年年初,银保监会紧急叫停了一批预定利率超过4%的人身保险产品,对行业发出防范利差损的预警信号。这也反映出现有的制度在人身保险产品费率形成监管过程中的滞后性,无法有效约束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定价。因此,在当前低利率环境下,建立动态的、市场化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对于防范利差损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的国际经验

国际上,各国监管部门都建立了比较成熟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调整机制,以此约束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地准备金评估和产品定价,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和日本。《通知》虽然给出了评估利率的确定公式,但在很多细节上未作出明确的说明,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以对我国的评估利率形成机制进行完善。

(一)美国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中的评估利率形成机制。二战后,随着准备金标准评估法案(StandardValuationLaw,SVL)的实施和各州的立法,美国建立起了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制度,其中对评估的死亡率和利率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941年,监管部门规定的第一个法定准备金评估上限为3.5%。1980年以前,法定评估利率上限由监管部门直接给出,并在每次修订后予以公布。1980年后,监管部门对标准评估法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一直使用至今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动态调整机制。

表1美国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的确定方法

说明:1.对于评估利率上限标准评估法案针对保单特点做了细致的规定,本表中列示的内容仅包括部分代表性保单。2.其中A、B、C代表三种不同的年金计划。

美国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statutoryvaluationinterestrate)上限依据参考利率(referenceinterestrate)按照表1中的公式计算得出,其中参考利率为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seasonedcorporatebonds)收益率,并在每个日历年度进行以0.25%为最小单位进行调整。对于寿险产品,如果当年计算的结果与现行标准变动幅度不超过0.5%,则当年无需调整;如果变动幅度超过0.5%,则适用新的评估利率上限。企业债券收益率的数据由穆迪公司提供,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会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具体地,针对不同的产品法定评估利率上限I的确定方法如表1所示。

(二)日本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中的评估利率形成机制。为了应对利差损,日本在1995年保险法修订中提出建立起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StandardPolicyReserveSystem),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即标准利率(standardassumedinterestrate)的具体确定流程为:根据国债收益率确定出对象利率,在对象利率的基础上乘以安全系数得到基准利率,然后根据基准日基准利率与当前标准利率的差额来判断是否需要对标准利率进行调整。

表2日本人身保险业准备金评估标准利率的确定

2014年之前,日本采用的对象利率为10年期国债(JapanGovernmentBond,JGB)认购收益率的3年平均或10年平均之中的较低者。2014年,日本金融厅对标准利率的设定进行了改革,参见表2。对于趸交的终身寿险和养老产品,改革后的标准利率更加市场化。这主要表现在:1.标准利率调整参考的国债收益率更加的市场化,由此前的基于国债认购收益率调整为国债当期收益率;2.更加注重当前经济和市场行情的影响,降低了历史收益率对标准利率的参考性,由此前基于过去10年的收益率的平均值调整为基于过去3个月或一年收益率的平均值;3.判定标准利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阈值降低,由此前的差额大于0.5%变为差额大于0.25%;4.标准利率的调整评估频率提高,由此前的每年进行一次判定是否需要变更标准利率并在次年实施(每年的10月1日为判定基准日,下年的4月1日为生效日),改为每季度进行判定并在3个月后实施。可以看出,日本的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市场化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的确定机制,以确保评估利率能够恰当的反映风险。

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动态调整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2019年8月30日发布的《通知》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行业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的初步建立,完善了法定准备金评估制度,对保险公司审慎定价和防范利差损风险都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结合美国和日本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制度中评估利率的确定方法,我国的评估利率动态调整机制仍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应该对评估利率进行年度调整以保证评估利率的时效性。目前《通知》只是提出评估利率将根据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定期调整,并未明确规定调整的频率、什么情况下必须调整以及具体的调整方法。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建议对评估利率进行年度调整以保证评估利率的时效性;同时设置0.25%~0.5%的调整阈值,当新的评估利率变动幅度不超过阈值时,则避免对评估利率的频繁调整以降低监管成本;当需要调整时,可以以0.25%的最小幅度进行调整。

(二)需要结合评估利率的调整频率设置更为审慎的市场基准利率。在评估利率的具体确定方法上,《通知》给出的公式与美国的类似,但与美国和日本相比,《通知》考虑了保险业过去3年的投资情况,充分考虑了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在市场基准利率的选择上,不同于美国基于企业债收益率,我国与日本类似,都是基于国债收益率,《通知》采用的是10年期国债收益率的750日移动平均,相当于过去3年历史数据,而日本对于趸交型的终身寿险和养老产品基于过去3个月或一年的收益率中的较小者,可以看出,我国的市场基准利率给予了历史数据更高的权重,与当前市场环境的关联性较低,在利率下行时可能会不够谨慎,建议监管部门结合评估利率的调整频率,综合考虑和测算,设置更为审慎的市场基准利率。此外,当前《通知》的评估利率确定机制没有设计针对不同险种的评估利率确定机制,考虑到趸交和期缴以及保险期间不同的保单面临的风险不同,也应当进行充分测算并在权重因子上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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