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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险 才能不陷于险——金融创新机遇与风险并存

发布时间:2019/07/09 保险 浏览:350

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趋势下,给予金融组织(或企业)及广大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平台、投资品种和投资机会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好;但这也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更如同汽车发明与交通事故一样,有利也必然伴随着弊,这是任何经济现象演绎的必然规律或结果,概莫能外。
而金融创新带给社会和民众的弊端则是金融产品或金融组织形式本身存在的一定缺陷或漏洞,抑或是监管当局法制滞后或放任自流带来的监管失能,让金融组织机构或投资个人有空档可钻,并想法设法逃避金融监管而进行的各种非法金融套利行为,其结果必然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加剧金融不规范竞争或违法行为泛滥,给参与其中的广大投资者造成重大资金损失,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对金融创新的恐惧或担忧之中。
金融创新(英语:financial innovation),是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具体地说,金融创新主要泛指金融制度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资源创新、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管理创新等内容。
本文所研究的重要内容是金融产品创新带给金融机构和广大投资者的机遇与风险,并根据金融产品创新领域已暴露的各种风险案例,具体告诉金融机构管理者和广大投资者,让其增强投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或规避投资风险的能力。本文拟从银行、证券、保险、互联网金融等金融领域的金融产品创新案例来具体解剖金融投资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诱惑多,但水也深,稍不留心就会有被淹的危险。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不断多元化,逐渐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向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等全面转变。而银行理财产品作为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主打“杰作”,它既为银行自身增加经营利润和经营转型打开了一扇求生之门,也为广大投资者获得较高收益、避免存款缩水提供了一条财富增值通道,这是皆大欢喜的金融创新事件。据资料,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有459家商业银行发行了123758款人民币预期收益型产品,同比增幅达36.32%,继续创下新高。
但因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数量多,加之监管不到位和银行自身风控机制滞后,理财产品乱象不少:一是银行工作人员忽悠投资者,只为业绩提成,不尽风险解释之责,将保本型理财产品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混为一谈,致使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二是一些银行员工利欲熏心,凭借行业岗位“干私活”,私售理财产品,“飞单”案例屡有发生 ,这种行为由于失去银行严格风控保护,往往让投资者资金“打水漂”,诱发了金融风险,也严重影响了银行社会声誉。三是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将信贷资金投向虚假经济领域或国家禁止的产业领域,逃避监管,最后助长了产业泡沫,也让银行自身蒙受了信贷资金损失。
以华融普银案为例,该公司通过给予银行员工及相应业务员7-8%高额佣金方式发行理财产品,一些银行员工连基本职业底线都丧失了,任意忽悠广大投资者,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圈钱高达39亿元,使参与其中的投资者巨额资金打了“水漂”。
该案告诉广大普通投资者,千万别以为银行场所和银行员工销售的理财产品就“万无一失”,毫无风险,因为毕竟理财产品的“水”太深,尤其要防止银行员披着“合法”外衣的忽悠。如果投资者要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千万要擦亮眼睛,多长个心眼:一要熟悉理财产品具体内容,分清是银行自己发行的还是代销的;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理财产品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分辨真伪,并根据自身抗风险能力,分清哪些能买,哪些不能买,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二要保持足够的风险承受力,懂得银行代销产品包括主要有基金、贵金属、私募、信托、保险等,其盈亏都由管理公司负责,银行不担负责任,不能盲目购买;三要防范居心叵测的银行员工忽悠,避免购买“水货”理财产品;四要树立维权意识,在遭遇“飞单”时,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买的理财合同;并抓住诉讼时效向法院进行起诉维权。
保险产品爱有多深,恨亦有多深,疏忽大意就会反目成仇。
我国保险市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无论参保人数和参保金额增长速度惊人,产险、寿险商业保险品种不断增多和创新,以投资型保险产品为例,投资型保险产品有分红险、万能寿险、投资联结险等新的保险品种,可供保险投资人选择,既拓宽了保险业经营范围,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动力,也为民众提供了健康保障和投资功能。
然而,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保险产品为民众晒下爱心的同时,亦被一些利欲熏心者当着忽悠民众的道具,让不少参与保险投资者欲哭无泪。如不少保险消费者在购买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时由于缺乏相关保险知识,对保险产品缺乏足够理解,且保险公司营销员和银行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通过夸大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收益率,套用“本金”、“利率”等概念混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隐瞒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各项费用扣除情况等手段误导保险消费者,酿造了保险领域大量纠纷经济案件,使保险投资人蒙受了损失。
以近年保险领域发生最多的“存单变保单”案为例,2013年一位69岁老母亲被中行高利息误导,将100万元存款变成了保单,结果她女儿在国外需要用钱,准备取这笔钱的时候被告知买的是中国人寿保险的6年期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如果取出来的话,就得被扣除5万多元的违约金;若6年期保险到期,也只能获得约6.5万元利息,收益远低于定期存款。结果双方诉以司法程序解决,闹得不欢而散。
给广大保险消费者支招,碰到类似情况时:一要弄清清楚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的区别,保险毕竟只能起到保障作用而不具有储蓄功能,即便有收益也是很低的。二要注意银保同一场合联合展业,分清什么是保险业务、什么是银行存款,当被推荐“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产品时,一定要核实是存款还是保险, 千万不要被银行工作人员的“诱人”表述所迷惑而将存款买成了保单。三要看清楚合同落款,搞清楚到底是银行存单还是保险合同,同时让办理业务的员工提供身份证明,确认办理业务是不是银行真实的工作人员。四要及时合法维权,充分利用保险15天犹豫期,在确定是保单时及时退保;若确系被误导使得存款变保单,导致财产遭受损失,可先与银行协商解决,如无结果,可到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资本市场风起云涌,变幻莫测,稍有不慎就有触礁翻船之虞。
我国资本市场开放时间虽然短暂,但投资品种却不断丰富完善,主要有债券,商品期货、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及近年推出的伞形信托、杠杆配资等金融新产品,它既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为提高资本市场活跃度创造了条件,也为广大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投资、分享资本市场红利奠定了基础。
但同时由于资本市场监管法规滞后,乱象丛生,在股市上有大户操纵、庄家坐庄,资本大鳄兴风作浪,还有内幕信息、包装上市圈钱,更有高杠杆融资刺激股市泡沫、加剧资本市场危机等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危险行为。这一切让我国资本市场变得更加波谲云诡,险象环生,更让不少投资者不慎误入“歧途”,欲罢不能;更为严重的是不少投资者不仅财富被“掠夺”,生命亦在股市浪潮冲击下陨落,酿造了不少人间悲剧。
先看看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随着企业直接融资欲求剧增和银行贷款条件趋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也不断增多,让广大投资者到了眼花缭乱的地步。但其中亦潜藏着较大风险隐患,因为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监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让一些经营业绩本身就差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圈钱”,无异于给债券市场埋下无数枚“定时炸弹”,让广大普通投资者陷入猝不及防的困局。
近年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案例较多,仅2016年,中国债券市场共有79只债券实质性违约,涉及34家发债主体,违约金额达403亿元,同比增长220%。以东北特钢为例,截止2016年9月底发行的“15东特钢CP003”不能按期足额兑付,已连续违约9次,本金违约金额近58亿元,现该公司已进入破产重组程序。该违约案除了让广大债券购买者蒙受巨大损失之外,还加剧了地方政府与相关金融部门矛盾,成了影响最为恶劣的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针对企业发行债券在未来呈不断增多态势,广大债券投资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正确评估债券投资风险,不能为了防止银行存款导致财富缩水而盲目跳入购买企业债券的泥潭,在购买企业债券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注意企业财务、信用状况,不能轻信企业宣传,对企业发展业绩及其资质进行研究,并认真咨询相关研究机构,仔细了解公司的情况,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的以往债券支付情况,尽量避免投资经营状况不佳或信誉不好的公司债券, 做到不买质量差的企业债券,以尽量降低购买风险。同时,在持有债券期间,应尽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以便及时作出卖出债券的抉择。二是由于国债的投资风险较低,保守的投资者应尽量选择投资风险低的国债。三是增强风险承受能力,要注意到政府已打破企业债券刚性兑付的“保险箱”,投资者应有足够心里准备,谨慎购买企业债券并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购买数量,不能将“宝”全部押在企业债券上。四是注意防范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能力风险、再投资风险及经营风险,切实根据自身能力和企业债券存在的上述风险,购买企业债券做好品种和期限的科学合理搭配。
再来看股票配资,它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运而生:股票市场上资金持有者和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模式结合起来,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了股票配资这个新型的融资模式。配资在资本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它使一部分缺少资金的人能抓住有利的进场时间迅速获利,也可使那些正做其他生意的人不至于因为把资金投入期货市场、股票市场而耽误生意的运营;尤其能为具备丰富操盘经验及良好风险控制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的放大其操作资金的业务。另一方面,它需接受出资方监督,使股票配资者能及时止损,不至于把全部资金全部投入以至于亏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炒股者风险。
但由于配资业务缺乏有效监管约束,尚属民间借贷性质的关系,一些配资公司为了获利盲目给炒股者高杠杆融资,1:10配资比例屡见不鲜,更有激进的配资公司提出1:100这种令人咂舌的高比例。正是由于这种高杠杆配资, 一旦出现股市大幅下跌,账户被风控人员强行止损,造成不少客户资金血本无归,让配资演变成了一种赌徒方式,也使不少炒股者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尤其2015年6月股灾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
某股民张先生,在2015年6月股灾之前,用自己10万元本钱与配资公司签订1:5配资炒股合同,5月底,随着A股上涨到5000点,很多人高呼泡沫来了,他也看到了其中的风险,于是还掉了50万元,还剩70万元,等于拿了10万元赚到了60万元。他准备把钱拿出来,给老婆一个惊喜。可是,大盘在5月29日、6月4日连续两次大跌后又活生生地拉红盘,他心里又痒痒了。他又向配资公司借钱,这次有本金70万元,按照1比5,配了350万,总计420万。6月12日他又进入了市场。不过这次幸运之神没有眷恋他,从6月15日开始,股市开始下跌,他420万的钱全部买了创业板,随后这周里账户里每天基本都是10万、20万的亏损,因为一天亏掉了一两年的收入,根本割不下手,最终暴跌把他自己70万的本金全部亏光,配资公司强行把股票平仓,70万元一周之内全部化为乌有。
对此,普通炒股者在配资时,除防范特殊风险如账户持有人侵吞投资者的注资、账户持有人遭到证监会的处罚等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之外,还应在两方面防范风险:一是确定合理配资杠杆,要懂得配资交易的收益和风险是同时放大的。选择的杠杆倍数越大,风险也越大。收益和风险是成正比,应合理选择杠杆倍数,切忌贪大求洋;若贸然选择10倍或15倍的杠杆,实不可取。二是准确把握所购股票。从选股的角度看,并非一切的股票都合适配资购置,炒股者应尽量选择稳定和活动性好的个股,防止高风险股票。三是合理配置资金与仓位。尤其在高杠杆的交易中,更需求合理配置仓位和资金,仓位最高不宜超越60%。交易者要多关注股市动态,察看账户和仓位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和应对。四是时刻关注杠杠交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依据配资比例的不同确定预警线和平仓线,及时调整保证金,防止失误造成的资金损失风险。
最后再来看融资融券业务,它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2010年03月31日,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融资融券业务本身对证券市场具有一定作用:可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坐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同时,推出融资融券,将对促进股指期货期现套利交易、平抑过度投机,进而保证套期保值功能、促进股指期货乃至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可见,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 “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尤其融资融券也有可能变成一种纯粹的高风险投机行为。如果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不对相关风险保持清醒认知,就难以避免损失和实现收益。
有具体案例为证,投资者黄某致电12386投诉,说其参与了融资融券业务,营业部工作人员2014年12月4日来电,提醒其在2014年12月9日之前进行平仓,黄某持有宏源证券股票,提出平仓会导致其惨重损失,认为此举不合理。
黄某反映的事项经广西证监局了解核实,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以及深交所2014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公告》,黄某持有的宏源证券股票必须在宏源证券正式停牌前了结合约,营业部在履行告知义务后,由于投资者未能主动了结合约,证券公司根据融资融券义务规则进行了强制平仓。
显然,融资融券是把“双刃剑”,投资者一定要审慎利用融资融券的信用放大功能进行股票投资。借钱买股本身就是有风险的投资,尤其是行情出现大起大落和标的股票发生“黑天鹅事件”事件,往往会导致融资客户股票爆仓,出现被强制平仓风险。
对此,参与融资融券广大投资者,一定要熟悉并熟练地掌握融资融券业务知识和技能,在了解、熟知两融业务的基础上,合理的开展投资,减少因自身准备不足而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清醒地意识到自己需承担的风险,才不致在参与了融资融券业务出现风险后,往往会与市场主体发生纠纷。
互联网金融瞬息万变,给人惊喜也给人烦恼,稍不留神就会鸡飞蛋打。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这种近年新涌现的金融业态,主要借助互联网技术运用于资金运作,推动网上金融机构、网上金融产品等的出现,具有成本低、覆盖面广、效率高等特点,为社会提供了快捷、方便、高效的金融服务,让民众感受到了现代金融服务的新体验和畅快感,分享到了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新成果。但同时具有管理弱、发展快、风险大等缺陷。
目前, 互联网金融(P2P)模式主要有(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模式)的手机理财APP(理财宝类),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数字货币等、大数据金融、金融门户等金融业态。
但由于法治滞后,互联网金融创新一直游离于灰色地带,尽管银监会等部委将其定位于信息中介机构,不能直接从事借贷业务,且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但至今仍是雷声大、雨点小,监管依然处于滞后状态,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难以根治,近年互联网金融领域爆发的非法集资、P2P平台资金断链跑路等案件层出不穷,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酿造了巨大金融风险隐患。以P2P平台为例,由于门槛低,缺乏严格审核和监管,问题较为严重。据资料,截至2016年底,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总数为4763家,其中正常经营P2P网贷平台为2307家,比2015年年底增加63家,增长2.81%;全国主动关闭、提现困难、失联跑路问题平台等累计2456家,占总数的51.56%,给广大参与P2P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资金损失,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以E租宝事件为例,它既给互联网金融创新抹黑,让互联网健康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也给广大参与网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当头棒喝,让亿万普通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爱恨交织;也更让各级政府头痛,催促监管当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和监管顶层制度设计。
2015年12月,一则关于e租宝因涉嫌违法经营而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报道惊动了整个P2P圈,这家成立一年多的平台,因其发展迅猛,堪称互联网金融领域一匹“黑马”。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8日,e租宝总成交量745.68亿元,注册用户接近490万人,总投资人数达90.95万人,待收总额703.97亿元。结果因资金断链、风险暴露,在相关监管部门出面查处情况下,最终轰然倒下,再次敲响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警钟。
E租宝公司通过中央级电视传媒打广告、进行公益活动、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站台、高利息回报等方式,通过互联网发行理财产品,让广大普通投资者蒙蔽受骗,造成巨额资金损失,目前e租宝维权群的数量已达到114个。
纵观E租宝事件,有三个问题应引起投资者注意:一是不能认为中央级媒体宣传的网贷平台就是合法的;二是不能以为有政府领导站台讲话就是靠谱的;三是不要认为高利息是没有风险的。同时,在参与P2P网贷平台时,一定要熟悉2016年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互信办等四部委颁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重要条款:它是一个纯粹的信息中介机构而不是信用中介机构,负债撮合资金供需双方成交的一个中介平台而已;不允许设立资金池,即不得通过网贷平台非法集资和自营放贷;并且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其资金需第三存管机构存管。
为此,广大投资者在参与网贷活动时,不可粗心大意,要具备孙悟空“火眼金睛”识别真假的能力,对不符合上述主要规定的网贷平台,千万不要轻易触网,并在参与网贷前向相关部门咨询证实所参与网贷平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重点选择风控能力强、有抵押、每月给投资方寄账单、能核查借贷方信用、经受住长时间考验、违约惩戒能力强、利率公平合理、坏账率低的网贷平台,以免被伪“P2P”平台欺骗而使投资陷入风险漩涡。同时,要看借款者信息披露是否完全,并学会核实平台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对于信息披露不完全甚至借款者是谁都无法披露的平台或借款项目,一定要慎重选择,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或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信息,提高借贷把握性。此外,定期考察平台的运营,特别是平台的风控能力。主要看网贷平台是否存在发虚假标的的嫌疑、风控是否持续严谨告等等;通过经常考察平台的运营,加大发现平台异常运营的几率,降低投资“踩雷”概率。
即便不慎误入非法P2P网贷陷阱时,也不要惊慌,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不宜采取其他过激行为,以便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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