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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对外开放:银保监会发布外资经营保险代理及公估业务文件

发布时间:2018/06/29 保险 浏览: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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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加速对外开放的举措正在相继落地。
6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
根据《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经营保险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公估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
据保险业人士介绍,在此之前,外资在中国保险代理及保险公估领域的投资多以参股为主,即境外股东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作为例外,根据CEPA补充协议,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在保险中介业人士看来,如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这“经营”二字的背后,则标志着持股比例向外资全面开放。
这意味着,未来外资进入保险代理、保险公估领域的组织形式可以更加灵活,在合资保险代理、保险公估公司中可以谋取控股地位,甚至还可以以独资子公司的形态经营,外资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灵活性与自由度无疑将有所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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