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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被罚!投资者索赔将启动
发布时间:2021/04/24 头条 浏览:226
4月21日晚间,亚太药业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上市公司虚增利润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亚太药业索赔。
子公司三年虚增利润1.74亿元
公告显示,经浙江证监局查明,亚太药业等当事人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6-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45393.1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7474.3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409.54万元,并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各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同期披露数的23.29%、31.08%、27.70%。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亚太药业董事)、陈尧根(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时任亚太药业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吕旭幸等其他15位董监高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处3-15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共221万元。任军、陈尧根同时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受损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2020年初,我们已经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目前正在积极准备起诉材料。”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或债券,并在2020年1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证券交易对账单(2017年4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据公开资料,亚太药业创立于2001年12月,主要从事医药制造业务,包括化学制剂、化学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2010年3月挂牌上市。从近年来业绩来看,2019年度巨亏19.21亿元。2020年,亚太药业的业绩则有所改善。
2020年报显示,亚太药业实现营收51488.53万元,净利润2727.50万元,扣非净利润-1.43亿元,期末每股净资产0.85元。公司本期业绩实现扭亏为盈,主要系公司柯桥厂区房屋拆迁补偿所致。截止到2021年2月28日,公司股东总数4837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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