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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后双方解除合同,需支付中介服务费吗?
发布时间:2021/03/01 头条 浏览:319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获悉,当事人在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若因交易一方当事人自身原因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与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仍需向中介支付中介服务费。
2019年9月17日下午,黄先生到某中介公司门店寻找出租房源,经纪人小曾在询问黄先生的需求后,介绍了几个房源,并带领黄先生实地看房。从白天看到黑夜,黄先生最终看中了陈先生的物业,并让经纪人小曾立刻联系陈先生,协商签约事宜。由于陈先生的物业未开通管道煤气,经协商,合同约定签约后黄先生先支付一个月的租金5000元作为定金,待陈先生开通煤气管道后,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于是便与陈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与中介公司签订《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租赁)》,约定中介服务费为5000元。经纪人小曾要求黄先生按照《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租赁)》的约定签约后支付全额中介费。但黄先生拒绝,并认为他与陈先生并未办理房屋交接,故待房屋完成交接后支付中介费。第二天中午,黄先生与家人再次看房时发现该房屋座向不好、主人房光线不足,家人都感到不满意。遂向经纪人小曾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业主陈先生不同意退还。一个月后,小曾所在中介公司向黄先生发出催告函,要求其支付中介费。黄先生表示其在签约后次日即与出租方协商解除合同。租赁合同并未实际达成。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根据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租赁)》,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提供媒介服务促成被告与案外人就房屋租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已经租赁双方签字生效,且被告也已向出租方支付了部分合同价款,可证实原告已履行了居间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虽然被告抗辩认为其于次日就与出租方协商解除了合同,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便该解除事宜属实,也仅系其与出租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得以此约束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在原告促成被告与出租方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时,原告的居间合同义务即已完成,且双方约定的居间报酬亦符合行业惯例,故被告应当按照其签署《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租赁)》的约定于当日即2019年9月17日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中,中介公司成功居间促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签署《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租赁)》,已完成居间合同义务,故法院支持中介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协会在日常处理调处接待工作中,类似黄先生的情况也较为常见,签约前未综合考虑,冲动签约,事后向交易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引起纠纷。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在此提醒消费者: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中介合同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及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交易当事人在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若因交易一方当事人自身原因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与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仍需向中介支付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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