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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代妻签字卖房 妻不追认 合同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1/01/04 头条 浏览:334

二手房交易中的房产,涉及共有房屋时需特别谨慎。

2020年4月,买方周某与卖方李某,通过A中介公司就番禺区一住宅达成交易意向。由于房屋是李某与王某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李某在签订合同前将需王某授权其出售房屋的文本,通过微信发于王某确认且由李某致电其妻王某,获得王某口头确认后由李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周某分别向李某和王某银行账户支付购房定金25000元,合计50000元,并在转账附言注明涉案房屋信息。几日后,王某认为房屋交易价格过低,以其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经A中介公司多次协调无果,买方周某将卖方李某与王某告至法庭。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虽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确认,但李某已将需王某授权其出售房屋的文本发给王某本人确认,王某并无异议;其次,王某的银行账户已收到附言注明的购房定金,在收到上述款项时王某亦未有异议。综上,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卖方主体应为李某和王某夫妻双方,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李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十九条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买受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可以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消费者:购买与出售共有房屋时需特别谨慎,即使未在涉案合同上签字确认,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易当事人在存量房交易合同签署过程中,对房屋买卖表达了明确意向,法院也会将上述证据纳入案件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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