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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起征点 本次个税法修改还有哪些重大变化?

发布时间:2018/06/19 头条 浏览: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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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月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与此前的个税法修改相比,本次修法不仅拟调整起征点,还拟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个税法修改采取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系个税课税模式的根本性转变。
他表示,为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目标,时隔5年,本次个税法修改终于启动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立法任务,改变了以往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做法,这是我国个税课税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和升级,向建立现代个税制度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据其介绍,现行个税制度模式为分类所得税制,应税所得包括11项,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这11项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扣除方法和计税规则,各类所得不能实行汇总计税,难以根据纳税人收入水平、生计情况,按照量能课税原则实行累进调节,并容易产生逃避税。就税率来说,就包括三种不同的税率。
第一种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
第二种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为35%,最低一级为5%。
第三种是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有加成或减税征收规定。
也就是说,依据现行的分类税制,个税的11项所得的边际税率中,只有工薪所得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适用45%、35%的最高边际税率,其他大多数项目都是按照20%的税率征管。施正文认为,上述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适用的差别,造成了“对资本所得征税较轻、对劳动所得征税较重”等问题,加上征管能力不足,也导致一些高收入人群通过用股息所得代替劳务报酬、买人寿保险等方式转换所得类别,甚至用阴阳合同等虚假、隐瞒方式进行避税和逃税。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刘桓也表示,“对资本所得征税较轻、对劳动所得征税较重”是现行分类税制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他举例称,如果一个人收入超过每月83500万元,那么超过83500元的收入的边际税率就是45%。可是,同样的收入如果来自股东的分红,比如说股息红利,只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假如挣工资挣好几百万元,边际税率是45%;拿股息好几百万元,税率是20%,等于低了一半多。
施正文表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改革现行的分类税制。这也是本次个税法修改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目前,其他国家个税征管一般采用综合税制(如美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如瑞典、日本、韩国)。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是指将部分具有相同特质的收入项目,合并在一起,统一按照相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规则计算纳税;其他项目则继续保持分类征收。由此可有效压缩逃税、避税套利的空间。
施正文强调,本次个税法修改提出的通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再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增加反映纳税人家庭生计费用支出情况的专项扣除,可以促进个税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不过,当前,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开支、家庭等涉税信息,分散于银行、证券、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等不同机构之间,信息处于分散、隔离状态。施正文认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增加专项扣除的项目,亟待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提供、集中、联网、共享机制,以强化征管能力,确保新税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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