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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实用的香港保险“如实告知”健康申报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8/05/23 头条 浏览: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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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申报有记录的健康状况,
对后续的理赔至关重要!
如实申报有记录的健康状况,对后续的理赔至关重要!保险公司要求客户在签署合约时秉持最高诚信原则。如果投保时故意隐瞒重大事实,而后期申请理赔的时候又被公司查出来了,那么公司是绝对有权利拒赔的。因为在最开始签合同的时候,违反了最高诚信原则,这个合约本身就是无效,那公司又怎么会赔付一张无效的保单呢?
但要注意的是:香港的法律是假设所有人都无罪,如果定罪,需要证据,没有证据只能是“无罪”。所以“有记录”的病史是一定要上报的。严格来说,公司理赔时也都以白纸黑字的记录为依据。一般能用身份证号在三甲医院查到的记录,保险公司也都查得到。所以,到底有哪些疾病需要上报?请看一下自己的身份证号给到医院后,医院能提供什么,就说明哪些是有记录的,比如住院、进入医保系统的治疗,这些是一定有记录的。
哪些重要事实需要披露
披露重要事实是指申报任何将会影响保险公司评估是否应接受此投保申请的事实及资料(假如对资料的重要性产生疑问时,亦应向保险公司披露该事实或资料)。
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
a) 于门诊或健康体检报告发现检测结果

  •    超出正常范围
  •    性质未明,需要覆查 /待查
  •    医生建议 随访/随诊/跟进/转院

b) 过往病史或现有疾病而需要

  •    住院/被建议住院
  •    接受治疗并需跟进/被建议接受治疗
  •    接受检查/被建议接受检查
  •    定期覆诊/观察

c)  已存在但未有求诊的病徵/还未确诊的病徵
保险经纪在投保申请时,应提醒客户披露重要事实的重要性,及协助客户向公司提供所有投保所需的资料。如有任何未披露的重要事实,而该未披露的重要事实将会影响公司的核保决定,此情况足以令保单失效。
未披露重要事实的标准
一般而言,保险业界就「未披露重要事实」的标准,是指客户在投保时未有全面披露过去重要事实,包括重要病历,而所未披露的重要事实「将直接影响相关保单会否被批核或将衍生批核的特别条款」。
若保险公司在处理索偿时发现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可行使保单合约之条款撤销该保单及/或附加契约,并退回保单持有人已缴费的全部保费。而所递交的索偿申请(不论是否与未有披露的重要事实相关)亦将会被拒。
以最新健康状况重新核保
为了更灵活处理上述情况及客户的利益为前提,保险公司会在撤销保单及/或附加契约前,以客户的「最新健康状况」重新进行核保程序。「最新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过往病历、赔偿记录及现实健康状况。
如果您有投保后发现有未披露的重要事实,请及时补申报,申请重新核保。有关处理方法如下:
若客户的「最新健康状况」仍然在可承保范围内,我们将以附加不保事项及/或征收额外保费的形式供客户考虑继续享有保障。但所递交的索偿申请仍然不会受理。
若客户的「最新健康状况」不能承保,我们将维持撤销该保单/附加契约的决定,并退回保单持有人已缴付的全部保费。
保险公司如何调查客户过往病史
一、香港保险公司调查渠道
一般来讲,香港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来获知投保人的既往病史:一是通过社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查询就诊记录,二是内地商业保险理赔记录。其中前者是目前调查的主要渠道。
1、通过身份证号查询就诊记录
内地医疗记录共享机制还不是很完善,香港保险公司目前主要是调查社会保障,因此社保和新农合的医疗记录是调查的重中之重。
2、内地商业保险理赔记录
部分香港保险公司和内地保险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便可互通有无,但由于合作关系网络目前还并不是非常完善,建立起来比较费时费力,暂时并不是主流方式。不过在未来,这一方式会越来越普遍。
二、投保人注意事项
1、不要将社保卡借与他人
在我国,记录个人疾病就诊记录最多的地方便是社保卡,社保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可随意借与他人,它像身份证一样,可以作为个人身份识别的凭证之一。那么社保卡里的诊疗记录便可认为是其持有人的既往病史依据。
香港保险公司对于混用社保卡的处理方式较为严格,部分保险公司一律拒保或者将保单作废,例如保诚;另有部分香港保险公司允许在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体检,以确定投保人具体健康状况,甚至需要投保人再次赴港体检。
因此,建议朋友们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将社保卡借与他人。同理,对于商业医保等同样不能随意外借。
2、全面申报既往病史
朋友们不仅要认清楚对于如实进行疾病申报的重要性,还要注意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
只要是在自己名下的,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借用的既往疾病记录,都要申报;
对于自己无法确定是否要申报的疾病,一定要找专业的保险顾问进行把关。
如何做好补申报?
如果不清楚未披露的事实是否重要,是否会影响保单批核,请立刻咨询你的理财顾问,或者本公众号留言。
如果确实有未披露的重要事实,那么请联系你的理财顾问,需要填相关申请表进行补申报,同时提供未披露事实的相关资料。这里港险大叔重点提醒客户和理财顾问,对于补申报时的健康状况,需要有自知之明!
对于不保事项或加费的核保结果,需要理性对待,不可过度要求尽善尽美,也不必纠结,保险公司的核保结果基本上是公平的,尽量接受核保结果,因为当你的健康状况日后得到改善,还有申请复效的机会。
恳求大家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客户在投保时,需要一如既往的了解披露事实的重要性,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和准确的资料。
核保过程中,需要如实披露所有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核保要求。
理财顾问必须明确提醒客户,一切未有如实提供和披露的资料,若足以对核保决定有所影响,不论该等资料是否与日后索偿的原因相关,亦可能导致保单失效,继而令保单不能获得赔偿
真实再次核保案例
客户于早年投保危疾终身保计划 (CCL3)。当时客户并未有申报任何健康问题、病史或病征。经过一般核保程序后,上述投保申请获承保并缮发 。
客户于投保一年后提交危疾理赔申请,医疗报告指客户不幸患上甲状腺癌。然而,医疗报告当中显示客户早前已经得知甲状腺结节的存在,公司遂向相关医疗机构及客户索取过往医疗纪录及调查。
经详细了解客户的过往病史及就诊纪录,发现客户有多种健康问题及病史未有申报,包括甲状腺结节、胆囊炎、胆囊结石、胆囊息肉、心电图异常等。
由于上述的健康问题未有申报是违反最高诚信的精神,本公司遂以客户的健康纪录再次核保。经过再次核保的程序后,公司于保单生效日起取消上述保单并拒绝该理赔申请。
由此个案可见,「披露重要事实」对保单的核保以至理赔决定起着重要的影响。公司必须根据每位客户的实际情况作出承保及理赔决定,以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应有利益。
真实成功理赔案例
客户于早年投保五年定期综合保障计划。
当时客户申报左耳曾经发炎并完全康复及曾经接受乳房纤维瘤切除手术。经过审视相关医疗报告后,上述投保申请经过一般核保程序后,以附加不保事项
1) 乳房癌及
2)因乳房癌引致的并发症缮发。
然而,天意弄人。客户于最近发现颈部肿胀并求诊,最后确诊患上甲状腺癌,遂向本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医疗报告。而医疗报告显示甲状腺的肿块为恶性并符合合约订明的癌症定义。由于甲状腺癌属于保单的保障范围内,本公司遂履行保单合约的责任,作出赔付。 由此个案可见,如相关疾病属于保单保障范围内并符合保单条款,公司会在保障客户利益的原则下作出赔付。
理赔方面——公司将根据客户提交的医疗报告及承保范围,尽可能作出赔偿。然而
如发现有违反最高诚信的迹象,理赔部会向相关机构索取更多的资料及作出调查
如确认有违反最高诚信的情况,有关理赔将有机会被拒并再次核保。
关于不可争议条款
请注意,不可争议条款只适用于人寿保障,并不适用于下任何情况:

  •    严重疾病保障;及/或
  •    任何附加于保单的额外保障不论是需付款或免费提供(定期保险之身故保障除外);及/或
  •    错误申报受保人的年龄、性别及 /或吸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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