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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213号文,对助贷行业的影响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9/18 商业 浏览:452

我们在“第一消费金融”看到一篇原创文章,主要谈及新出台的浙银保监办发【2019】213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飒姐的来访者中,有部分进军“消费贷”领域的朋友,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研究新文件,了解未来行为的边界和弹性如何?

本文脉络如下:

1. 消费贷的用途是否已走样;

2. 负面清单,告知行为边界;

3. 不得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催收。

1

消费贷的真实用途

所谓“个人消费贷款”主要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满足居民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信息通信、旅游娱乐等领域的需求,而进行的用途真实、需求合理、有消费场景的贷款服务。

而现实中,鉴于“投机行为”屡禁不止,不少个人或中介机构想办法从银行套取资金用于:购房首付或偿还购房首付、买股票、债券、黄金、期货、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用于民间借贷、出借给P2P的借款人,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妨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

我们可以发现一个“落差”,左边是银行专门用于个人消费贷的资金,往往无息、低息+各种优惠条件,其目的是刺激消费,带动整个生产经营等环节,维持经济增长等;右手是各类投资、投机的机会,往往博取高收益、不保证本金安全+各种风险事件频发,其目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当然,我们不反对个人利益最大化,我们反对的是罔顾法律法规的约束,进行无序地“钻空子”“占便宜”

2

负面清单

金融监管是世界级难题,各家监管机关既害怕落个阻碍金融创新的口实,也担心管不住风险,造成严重后果。随着这些年对于P2P、股权众筹、虚拟币等新鲜事物的观察和试水,监管机关还是采取了较为稳妥的“负面清单”,这样做的好处是:市场预期明确

根据网传213号文的描述,本次消费信贷规范如下行为:

1. 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和实质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这一条就是在“亡羊补牢”,这几年在互联网上获客能力差的中小银行,乐于与“助贷机构”合作放款,与其说是推荐客户由银行放款,不如说是银行外包了部分网络放贷业务给助贷机构,且牌照优势还让银行要到了“隐形担保”的好处,所以,这些持牌金融机构躺着贩卖牌照红利,监管机关看在眼里。)

2. 审慎发放大额、长期个人消费贷。(消费贷本来就是小额短期,如果有大额长期需求,可以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寻求其他贷款服务,别把消费贷变成“倒经营贷款”的环节之一)

3. 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读者朋友,“居者有其屋”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石,飒姐也最怕号称卖房子请律师的客户,这种破釜沉舟的勇气,容易出现孤注一掷的效果,压力山大)

4. 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了解你的客户”这是金融机构的义务,不赘述)

5. 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这才是银保监最担心的问题,如果银行将核心业务外包,就等于架空了监管体系,让监管找不到抓手,目前,部分中小银行迫于业绩压力与擅长互联网营销的助贷机构合作,甚至有意无意给助贷机构更多“授信”,这种把自己的脑袋栓在别人裤腰带上的做法,不符合金融人的理性和严谨;同时,结合“倒流”“营销宣传”归入金融业务行为,未来以倒流为名的授信也会成为众矢之的,请有类似情况的机构抓紧内部整改,防止更大风险)

6. 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者为其提供资金放贷。(这一条紧箍咒,不知要扼住多少个灰色公司的咽喉)

7. 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银行与助贷机构的抽屉协议,多少都有类似内容,监管机关明确指出“不得”这样做,各机构不得揣着明白装糊涂;同时,融担公司的价码恐怕又要水涨船高)

8. 严禁授意、默许、协助客户虚构贷款用途、伪造用途证明等方式获得贷款。(骗取贷款是犯罪行为,妥妥的“红线”)

9. 严禁授意或默许客户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受托支付或大量采用个人作为虚假受托支付对象。

10. 严禁授意客户通过跨行转账、取现等方式规避资金流向监控。(取出现金,已经是常规规避“资金流向”的办法)

11. 不得简单以30万元为线批量划定和简单执行受托支付标准,可事先确定交易对象且具备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均须采取受托支付,采取自主支付提款须累加结算。

12. 对含有地产、置业、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敏感流向实行自动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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